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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定監護制度系列問答--解答】💕
 
上次關於「意定監護制度」與「法定監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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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定監護制度系列問答--解答】💕
 
上次關於「意定監護制度」與「法定監護制度」最大的差別在哪裡呢?
 
 
正確答案是:✨E.以上皆是✨
 
 
大家有沒有答對呢?
其實看完答案之後會發現「意定監護制度」是更有彈性且符合人性的,如果好好的運用這個制度,更可降低將來遺產糾紛的發生可能性喔!
 
-------→以下為詳答←-------
 
〖A.#充分符合受監護人的意願〗
 
◎意定監護:
由受監護人在意識健全的時候與自己挑選的受任人,約定如果將來受監護宣告的時候擔任監護人。
 
◎法定監護:
當受監護宣告時,受監護人已無法自主決定,只能由法院在受監護人受監護宣告的時候選出監護人。
 

 
〖B.#選定監護人的自由度較高〗
 
◎意定監護:
並沒有特別限制,但是要注意像是未成年人等特別情況是不能被選為監護人的。
 
◎法定監護:
必須符合民法第1111條資格的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才能被法院選為監護人。
 

 
〖C.#監護人處分財產的限制少〗
 
◎意定監護:
本人可以約定不需要受到民法第1101條第2項、第3項的特別限制。
 
◎法定監護:
關於投資還有不動產的處理需要先經過法院許可後才能進行。
 

 
〖D.#監護宣告的程序時程較短〗
 
◎意定監護:
將來如果真的生活無法自理時,監護人就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而法院的審查也會按照受監護人的意思而直接選任監護人。因此可以減少審查時間。
 
◎法定監護:
過去在聲請監護宣告的時候,受監護人常常已經是意識不清的情形,因此在選定監護人的時候,法院為了顧及受監護人的權益,需要經過諸多調查後才能判斷何者來擔任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是較有利益的,也拖長了審查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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